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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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經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2012年6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發佈。該《辦法》分總則、調查和認定、處置和利用、預防和監管、法律責任、附則6章32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那麼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哪些呢?
1、延長開發動工的期限;
2、調整土地的用途和規劃;
3、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4、有償回收;
5、進行土地置換;
6、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未開發動工的,按以下方式處理:未開發動工滿一年的,經批准後按照土地的出讓價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未開發動工滿一年的,經批准後無償收回提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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