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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1815年在維也納會議上瑞士被稱為永久的中立國。維也納會議是從1814年9月18日到1815年6月9日間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的一次歐洲各國的外交會議。這次會議由奧地利政治家克萊門斯·文策爾·馮·梅特涅提議和組織,除奧斯曼帝國外,所有歐洲國家都派了代表。此次會議,瑞士通過《維也納公會宣言》成為永久中立國,並得到《維也納公會決議書》等公約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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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主要是:任何國家不得對其發動戰爭;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參加戰爭;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加入需要承擔戰爭義務的條約;任何國家不得迫使其承擔可能使之捲入戰爭的義務或採取此類行動。

義務主要是:

1、默許義務:永久中立國在本國國民由於違反中立規則受到交戰國合法懲治時,應予默許。

2、迴避義務:永久中立國不得對交戰國提供與進行戰爭有關的直接或間接援助。

3、防止義務:永久中立國必須防止交戰國為進行戰爭而利用其領土。

迴避義務和防止義務是永久中立國為了避免捲入戰爭和為了維持公平而承擔的義務,統稱為公平義務。

與永久中立國簽訂永久中立條約的國家為永久中立國的擔保國。擔保國對永久中立國享有擔保的權利並承擔擔保的義務:當永久中立國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國家破壞或威脅時有義務支持永久中立國;當永久中立國本身有背離永久中立地位的行為時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

1815年在維也納會議上什麼被稱為永久的中立國 永久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第2張

維也納會議的目標

會議目標是處理拿破崙·波拿巴戰敗後的歐洲政治地圖。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恢復拿破崙戰爭時期被推翻的各國舊王朝及歐洲封建秩序,防止法國東山再起,戰勝國重新分割歐洲的領土和領地,相互制衡並保持和平

會議由梅特涅代表奧地利表現出參與同盟國的願望來促使同盟國開出與拿破崙進行和平談判的基礎性條件;同時,梅特涅又通過威脅拿破崙奧地利要加入同盟國一方來説服拿破崙同意進行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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