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等黜陟法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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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作:liù děng chù zhì fǎ。
科舉制度中歲試分等獎懲辦法。清初定製,各省學政到任後的第一年,巡迴所屬,對各府、州、縣的生員、增生、廩生進行考試,是爲歲試。按成績分爲六等黜陟,文理平通者列爲一等,文理亦通者列爲二等,文理略通者列爲三等,文理有疵者列爲四等,文理荒謬者列爲五等,文理不通者列爲六等。一二等與三等前列者有賞,四等以下有罰或黜革。自道光以後稍有放寬,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以下者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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