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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哪些修改

2021年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有如下几点。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哪些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2、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3、将第七条修改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自主填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预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4、将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5、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6、删去第十五条。

7、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居住、停留信息管理”。

8、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10、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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