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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社会评价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类的行政法规。那么,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社会评价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社会评价是什么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申请续期或未批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原则。而4年前的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原则:“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显然,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正确的作法应当是给予合理的补偿。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无偿收回,实际上是置国家以优越的地位,而不是一般的商业或平等交易地位。正如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地上权安排一样,在结束时,一般要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权人就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达成协议或者事先在地租或费用上作好安排以在届满时不用任何补偿即归土地所有权人,如果认为国家和房屋所有权人在这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应当考虑补偿和协商的作用。第21条的规定显然是有悖于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待今后立法修改和完善。

3、“另外,土地使用权的一步改造还涉及到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规范的问题。关于土地使用终止规范及其改进建议我们已经在第章作了论述。土地使用权终止是关系千家万户生存的大事,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显然有利于社会稳定。作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终止不仅仅是要解决土地使用终止时的建筑物的合理补偿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使用其限规范。”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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