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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持原有的赔偿

湖南吉首少年小蒋因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后获判无罪,他申请国家赔偿,吉首市检察院决定赔偿20余万元,小蒋申请复议后,湘西州检察院维持了该赔偿决定。小蒋不服,向湘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月30日,记者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小蒋于近日收到了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院认为此前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根据规定,对小蒋国家赔偿金额调整至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标准计算,为73397.52元。

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后判无罪 法院维持原有的赔偿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小蒋认为应当提高赔偿比例的请求于法无据;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11月17日,记者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近日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仍维持此前2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此外,法院明确了对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吉首市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吉首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小蒋关于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的申请,则均被驳回。

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后判无罪 法院维持原有的赔偿 第2张

王艳涛告诉澎湃新闻,小蒋爷爷对此结果不满,他们仍坚持要追责办案人员,称将向湖南高院申诉。“原本小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还获得过荣誉证书,长期错误羁押对他造成了很大伤害,如果没有这些事情,他不会那么早辍学打工。”王艳涛认为,案发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小蒋经历的是以多欺少的校园霸凌事件,但由于办案机关错误办案,导致小蒋人生轨迹彻底改变,办案机关应对其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作出赔偿,同时依法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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